政府高度关注奠定基础
长城保护长期以来都是我国文物遗产保护领域的重点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工作,多次就我国各时代长城资源调查、保护、管理等工作做出重要批示。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的“爱我中华,修我长城”活动,在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爱国热情的同时,有力地推动了长城保护工作。国务院先后将山海关、嘉峪关、八达岭等多处长城重点段落公布为第一至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地人民政府也将长城相关遗迹分别公布为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一些地方政府为辖区内长城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设立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长城保护档案。北京等地还颁布了长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各部、委、局在长城保护中也起到关键作用。2003年,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文化部、环保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长城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首次针对单项文化遗产制定专项保护法规,为加强长城保护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保障。
为应对长城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消除自然和人为因素对长城的威胁,《“长城保护工程(2005~2014年)”总体工作方案》随之出炉。其总体目标是争取用较短的时间摸清长城家底、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在统一规划指导下,科学安排长城保护维修、合理利用等工作,并依法加强监管,从根本上遏制对长城的破坏,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该方案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国家文物局于2006年正式启动了长城保护工程,成立领导小组负责长城保护工程有关重大事项决策和落实工作。
长城保护工程主要涉及开展资源调查和建立记录档案、编制保护规划、建立法规制度、理顺管理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科学研究、实施抢救维修、依法加强监管、加大经费投入等九项工作。“十一五”期间,财政部在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中安排5亿多元用于长城保护工程,确保了长城资源调查、重要段落保护维修等工作的顺利完成。
山海关等长城重点段落抢救性保护维修工程的有效实施,消除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为长城等大型文化遗址的抢救维修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部分专业机构受委托开展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也在抓紧编制省级长城保护规划和长城重点段落的保护规划。
资源调查为保护工作打好前站
长城资源调查是长城保护工程首要的工作任务,只有解决“长城是什么”和“长城的保护状况如何”等疑问,才能进一步思考和回答“如何保护长城”。由此,全国性的长城资源调查工作启动,分为明长城资源调查、秦汉及其他时代长城资源调查两个阶段。
2006年12月,国家文物局与国家测绘局联合下发《关于合作开展长城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共同设立了长城资源调查的工作机构,正式启动明长城资源调查工作,涉及明长城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了50多个调查队、400多名调查队员,在前期试点准备、制定标准规范、组织人员培训的基础上,于2008年全面完成明长城资源田野调查工作。秦汉及早期时代长城资源调查随后展开,至2010年底完成。根据调查成果,我国长城资源分布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明长城墙体总长度为8851.8公里,秦汉及早期时代长城长度超过1万公里。
通过长城资源调查,我国由此全面、准确地掌握了长城的规模、分布、构成、走向、自然与人文环境、保护与管理现状等基础资料,为编制长城保护规划、开展长城保护维修、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并在调查工作实践中锻炼和造就了一批熟悉情况、精通业务的长城保护工作队伍,极大地促进了长城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保护管理水平提升。在此基础上,国家文物局等部门还积极推动调查成果的整合和利用,开展秦汉与其他时代长城长度量测工作,初步建成长城资源信息系统和长城资源信息网,督促各地抓紧编印出版长城资源调查报告。
认定工作还长城以“身份”
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九条之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在长城资源调查工作基本完成后,长城认定工作于去年6月展开。
长城认定以长城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认定范围与长城调查登记的范围具有高度一致性。其中,已公布为国保或省保并在长城资源调查中登记的各类长城遗产,均由国家文物局直接认定为长城;尚未公布为国保或省保并已在长城资源调查中登记的各类长城遗产,由所在省级文物部门报请国家文物局认定为长城。按照要求,各地组织了参与长城资源调查的专业人员继续开展认定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此过程中,国家文物局授权专业机构对各地提交的长城认定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其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专题论证,并多次组织遗产保护等领域的专家对长城属性或修建年代等存在争议的调查段落进行现场调研,根据专家意见指导各地对材料进行补充、修改,使认定意见更具科学性。今年5月,长城认定的批复工作完成,共认定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3个县域内分布的长城墙体1.0053万段、壕堑1762段、单体建筑2.9507万座、关堡2210座、相关设施189处,共计4.3721万处长城遗产。调查认定的长城总长度2.119618万千米。
长城认定不仅是《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也是确定长城保护身份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手段,是关系长城保护工作百年基业的大事。这将进一步明确各类长城相关遗迹作为长城遗产的重要属性,解决“什么是长城”这一关键问题,将各类长城遗产纳入《长城保护条例》保护范围。同时,各级地方政府根据认定意见,能够准确掌握辖区内长城资源情况,依法落实《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确定的长城“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每一处长城遗产的保护管理责任,解决“谁来管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