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山西省长城认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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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物保函〔2012〕997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山西省长城认定工作情况的报告》(晋文物[2011]233号)收悉。在你局、相关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和长城调查队员的艰苦努力下,山西省圆满完成了长城资源田野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长城认定材料。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你局报送的长城认定材料进行了审核修订,并请你局对经专家审核修订的长城认定材料反馈了复核意见。我局经组织专家评审,现就山西省长城提出认定意见如下:
      一、认定山西省长城分布于39个县、市、区,包括战国、汉、北魏、东魏、北齐、隋、五代、明等历史时期修筑或使用的长城墙体及附属设施,详见附表。其中:
      战国长城东起陵川县,经壶关县,西迄高平县。
      汉长城东起天镇县,经左云县,西迄右玉县。
      北魏长城分布于天镇县。
      东魏长城分布于宁武县。
      北齐长城分为两条线,第一条线东起广灵县,经浑源县、应县、山阴县、代县、原平市、宁武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西迄兴县;第二条线东起左云县、经朔州市平鲁区,西迄偏关县。泽州县也有分布。
      隋长城分布于岢岚县。
      五代长城分布于沁水县。
       
    明外长城东起于天镇县,经阳高县、大同县,大同市新荣区、城区、南郊区,左云县、右玉县、朔州市平鲁区,西迄河曲县。明内长城第一条线东起灵丘县,经广灵县、浑源县、怀仁县、应县、山阴县、繁峙县、代县、原平市、朔州市朔城区、宁武县、神池县,西迄偏关县;第二条线北起灵丘县,经五台县、盂县、阳泉市郊区、平定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南迄黎城县。
      二、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1年内,将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长城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请你局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将已经我局认定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落实长城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
      三、经过长城资源调查登记并与长城防御体系相关的遗址遗迹(如碑碣、居住址、砖瓦窑、采石场、戍卒墓地等),都是承载了重要历史信息的不可移动文物。请你局协调、督促相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相关遗址遗迹的研究,按照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落实相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此复。
      附件:山西省长城认定表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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