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陕西省长城认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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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保函〔2012〕946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请认定陕西省长城遗产的请示》(陕文物字〔2011〕234号)收悉。在你局、相关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和长城调查队员的艰苦努力下,陕西省圆满完成了长城资源田野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长城认定材料。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你局报送的长城认定材料进行了审核修订,并请你局对经专家审核修订的长城认定材料反馈了复核意见。我局经组织专家评审,现就陕西省长城提出认定意见如下:
      一、认定你省长城分布于17个县、市、区,包括战国、隋、明等历史时期修筑或使用的长城墙体及附属设施,详见附表。其中:
      战国秦长城东起神木县,经榆林市榆阳区、横山县、靖边县、志丹县,南迄吴起县。
      战国魏长城分布于富县、黄陵县、宜君县、黄龙县、韩城市、合阳县、澄城县、大荔县、华阴市。
      隋长城分布于神木县、靖边县、定边县。
      明长城东起府谷县,经神木县、榆林市榆阳区、横山县、靖边县、吴起县,西迄定边县。
      二、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1年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请你局报请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将已经我局认定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落实长城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
      三、经过长城资源调查登记并与长城防御体系相关的遗址遗迹(如居住址、砖瓦窑等),都是承载了重要历史信息的不可移动文物。请你局协调、督促相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相关遗址遗迹的研究,按照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落实相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此复。
      附件:陕西省长城认定表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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